为了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怀,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午餐需求,许多公司会为职工提供餐补。关于餐补,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是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的,这项福利又该怎么发,发多少?
一、案情简介
高某2015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入职时,公司未提供工作餐,但为每个职工都提供每天20元的餐补。2016年8月,公司开始设定食堂,并请阿姨做饭,为每个职工提供工作餐,同时将每天20元的餐补取消。高某不服,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支付餐补。
二、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公司应该向高某提供餐补,餐补是公司给予劳动者的补贴,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劳动福利,故不是公司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遂驳回高某仲裁请求。
三、法律分析
餐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津贴、补贴,是公司给予劳动者的劳动福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并未规定,这项福利怎么发,发多少?这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餐补不属于基本工资,也不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范畴,即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但用人单位支付了又突然取消,是否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这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条款。
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用人单位应向高某支付餐补,且由于公司设立了食堂,已经为职工提供了工作餐,公司取消餐补并不违法。
四、法律提示
1、由于法律上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餐补,劳动者若想用人单位提供餐补,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餐补,用人单位无理由又突然取消餐补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