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实践中,发包方会采用工程发包方式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承包单位完成。
案情简介
A公司将某线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B公司随后雇了贺某等30名农民工来施工,因该B公司拖欠贺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贺某等30名农民工遂将A公司与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对B公司支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九项的规定,若A公司存在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A公司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A公司对B公司支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B公司作为招聘农民工的企业,是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原则上A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贺某等30名农民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不对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由于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因此需要对B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律提示
1、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自身获取的资质,还是挂靠的资质。
2、发包单位对工程主体部分必须自主完成,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出去。
3、发包单位绝对不能将工程转包,也不得肢解发包,即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