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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82期:代驾司机与网络预约平台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1944

  代驾对于人们来说已经耳熟能详了,而且代驾司机的收入也很可观。互联网时代下,越来越多自由职业者会选择成为代驾司机。但是代驾司机与网络预约平台为何种用工关系?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3日,徐某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徐某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6年7月,该公司解除了与徐某的合作协议。徐某不服,遂提起仲裁,随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公司提供代驾信息,徐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该公司从徐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遂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当前实务中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依据劳动合同而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类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基本采用了从属性说,强调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即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本案中,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1、审判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代驾司机不属于劳动用工形式,既然不属于劳动用工,代驾司机可以同时兼职多个工作,“就业灵活性”空间加大。

  2、为规避用工风险,网络预约平台应与代驾司机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支付方式、提成比例、服务标准、如何退出等。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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