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能否按工伤待遇标准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许某系某村村民,1945年3月1日出生。2006年到某建材厂工作,2013年6月2日,许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砖块砸伤,随后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确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双方对工伤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许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因工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受伤害系在某建材厂工作时发生,且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判决该建材厂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且该案中,已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合法合理。
法律提示
1、注意最高院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情形及待遇都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