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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78期:用人单位聘用未毕业大学生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12  浏览次数:1934

   许多在校大学生未毕业就离开了课堂,匆匆踏上实习岗位,急于将手中的三方协议签了,对自己、对学校有一个交代。然而,从在校生向实习生甚至试用工转变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这角色转变对自己而言意味着什么。这漫长的实习期,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相关权利。

  案情简介

  在校大学生刘某2015年3月进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但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该年底,刘某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起劳动仲裁,随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某装饰公司为刘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求职时虽仍是在校大学生,但是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为某装饰公司付出劳动,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某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提示

  1、在校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仍有争议,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尽量不要从事危险性较大、容易出现事故的工作。而在一般的实习岗位上工作时,也需倍加小心。万一出现事故,也尽可能地保留一切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单、考勤表以及实习协议等。

  2、用人单位聘用在校大学生,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进行全面的了解,知晓其是否完成学业、能否正常上班工作等情况,并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要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为在校大学生办理社会保险。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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