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解决员工买房贷款问题,公司为离职员工开具了虚假的高收入证明,却不曾想员工竟以此为证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足收入证明上的工资差额。那么,这个锅公司到底该不该背?
案情简介
小白2012年9月入职某公司,是该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月工资3000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小白不愿意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遂离职。但离职时他提出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每月3万元的收入证明以方便其办理买房贷款。该公司觉得也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财务给其开了月工资3万元的虚假收入证明。
未曾想2015年初,该公司就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是小白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差额X万元。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裁判结果
仲裁庭没有采纳小白的该收入证明,驳回小白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该案中自用工之日起公司已经与小白签订劳动合同,小白提供的该公司开具每月月收入3万元的证明,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小白实际月工资收入不相符合,相互矛盾,小白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仲裁请求,仲裁庭遂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法律提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2、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应与实际收入相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不实证明,有违诚信,且可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或自身权益。本案中庆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因此会付出惨重代价。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