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了倾斜式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高某201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担任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当日,高某阅读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上签字,承诺自愿遵守。
其中《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约定,员工12个月内累计六次轻微过失或三次一般过失自动升级为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分别于2010年6月5日、7月3日、7月20日被举报上班期间玩游戏,公司以高某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一般过失升级为重大过失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二审,均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向员工公示,高某在学习确认书上签字,用人单位也举证证明高某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该公司依据上述奖惩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高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若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首先,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修改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理,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其次,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
3、再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如果条件不成立,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肖拥群、符昌辉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