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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74期: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15  浏览次数:1942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连续2年考评均处于末位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起该公司下发了关于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处于最末位的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和2014年度综合考评中张某均处于末位,2015年初该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某。张某不服,与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以劳动合同中关于“末位淘汰”的约定违反法律,裁决支持王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到胜任工作的程度,且又未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法律提示

  1、“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出现“末位淘汰”条款的应特别注意。

  2、用人单位因《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2)劳动者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3)再次证明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4)辞职程序上,要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只有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方能解除。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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