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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73期:劳动者伪造学历入职被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1859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亦是如此。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竞争的不断增强,有些劳动者为谋得更好的工作岗位,会选择伪造学历。劳动者伪造学历应聘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文某于2013年3月被某企业录用为人事经理,根据招聘要求,文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XX大学管理系的学历证明并签订了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

  2014年6月,该公司将文某的毕业证书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结果发现文某的毕业证书内容不真实。于是,公司以学历作假为由与文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支付经济补偿。文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文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判决驳回文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文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如实告知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系法定的义务。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1、签订劳动合同中,不仅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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