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到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起诉员工讨要损失,这合理吗?
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某公司的出纳。2015年7月,其手机接到“董事长”微信发来的转账指令,要求他立即向一个账户转款60万元。由于此前董事长曾多次通过微信对陈某发出转款指令,因此陈某没有核实便直接将60万元款项转给陌生账户。事后发现,这是犯罪分子冒充董事长诈骗。因损失没能追回,公司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陈某赔偿其造成损失60万元,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陈某汇款的行为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其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公司6万元。
法律分析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员工在何种情况下需担责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员工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没有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就仓促转款,造成公司损失,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判决陈某赔偿公司6万元,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法律提示
1、此类案件中员工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对“故意”的理解没有争议,至于“重大过失”的理解通常是没有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流程从事财务工作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没有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就仓促转款等情形。
2、通常法官也不会判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还会考量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最终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