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案情简介
孙某步行上班途中因路滑而不幸摔伤,送医诊断:右踝关节骨折。孙某便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孙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孙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部门作出的认定书,要求确认其为工伤。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均不予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为孙某是因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孙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由于法律已将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原因限定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孙某因路滑摔倒,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被认为是工伤。
法律提示
以下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哪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