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只有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受训的劳动者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至一定期限。
案情简介:
董某2012年2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董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五天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培训讲师为公司主管。培训后,工作人员拿出表格,其中包括有课程点评、培训人员点评、服务期期限等内容。董某认为这只是关于培训反馈,就按照表中要求填好相关内容。2013年9月,董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董某交违约金。为了得到离职证明,董某只好先交了这笔钱。过后,董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裁决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等,属于公司内部培训,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为董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本案公司并未为董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故其与董某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违法,该公司应返还董某违约金。
法律提示:
1、单位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单位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若单位对员工进行工作培训,则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2、单位不能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需要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项发票,才可被仲裁认定为培训费用。
3、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之外,劳动者都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