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是指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或个人,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案情简介
某包装公司将其生产的塑料包装打包工作承包给陈某,陈某找来刘某从事塑料打包工作,未与刘某签订合同。由于陈某拖欠刘某工资,刘某不再提供劳动,陈某便单方解除合同。刘某向包装公司发函:要求对陈某拖欠刘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包装公司不予答复,刘某先提起仲裁,仲裁庭不予受理后,刘某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拖欠刘某的工资,包装公司对刘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包装公司和刘某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但包装公司并未对刘某进行管理,也未支付刘某报酬,包装公司与刘某之间并未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陈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招用劳动者,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刘某提供劳务的情况下,陈某也应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包装公司将塑料包装业务发包给陈某,而陈某未支付刘某工资,给刘某造成了损害,包装公司和陈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刘某的工资。
法律提示
劳务虽可外包给单位也可外包给个人,但鉴于外包给个人风险较大,除了承担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虽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动用工”。
1、企业想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建议选择专业的公司,谨慎选择承包企业,注意承包企业的信誉度和从业资质,选择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承包企业来承包相应的劳务。
2、签订明确的劳务外包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