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68期)
用人单位无权自设条件剥夺职工带薪休假
对于职工而言带薪休假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带薪休假简称年休假。但不少职工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休年假,可以休年假几天,用人单位往往也不会提醒。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张某和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月,公司出台《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休完,否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但2016年10月底前张某的工作特别忙,一直未能休年休假。2016年11月及12月,张某连续向公司提出休年假,均被拒绝。现张某以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她的带薪年休假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企业无权以自设条件的方式剥夺张某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张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当然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企业不可剥夺张某带薪休假的权利,故裁决企业依法安排张某带薪休假。
法律分析
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企业无权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年休假条件,亦无权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期限或探亲假折抵年休假期限、缩短休年假的时限、逾期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也不能视年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职工随意扣发满勤奖、绩效奖。
法律提示
带薪休假虽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也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