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64期)
未婚先孕的女工不可辞退
鉴于女性劳动者特殊的生理机能和承担生育子女的特殊义务,我国法律给予女工特殊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三期女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了特别规定。
案情简介:
林某2013年9月受聘某公司,2014年4月怀孕,5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6月1日至6月10日住院治疗。6月18日,公司研究决定以林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孕为由将其辞退。林某6月26日领取生育服务证和准生证。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不得以未婚先孕为由在“三期”期间辞退林某。
法律提示:
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进行了特殊保护。除上述限制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外,还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及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资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是,如“三期”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女工可以投诉、举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