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五十八期)
关联企业混合用工,如何确定用工单位?
实践中,不少关联企业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形,主要体现在股东混同、员工混同、办公场所混同等,增加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维权难度,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予以讲解。
2015年底,员工郭某通过网上投递简历的方式应聘A公司,面试地点为A公司的办公室,面试人为A公司的主管,通过面试后,郭某上班的地点主要在A公司,偶尔听从A公司安排到B公司值班,考勤管理由A公司负责,工资清单由A公司制作,社保由B公司缴纳,A公司与B公司的部分股东混同,部分高管人员混同,但A公司、B公司均未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郭某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辞职。随后,郭某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A公司辩称因B公司处于筹备初期,便委托其代为招聘,郭某的工资由B公司转账至A公司发放,社保由B公司缴纳,郭某系B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仲裁委结合双方诉辩情况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郭某系A公司的员工,支持郭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主要理由在于:招聘信息以A公司名义发出,未有代为招聘的内容,且面试人为A公司的主管,面试地点为A公司的办公场所,郭某的工作内容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与B公司的经济往来未能证明系B公司委托代付的工资,因此,郭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方面结合认定。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如无法确定到底与关联企业中的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可以将关联企业一并起诉,要求确认与关联企业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要求各单位对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而可能面临仲裁时效逾期的风险。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林青娇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