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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五十七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用工,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2280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五十七期)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用工,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经营的情况,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经营,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呢?

  小张于2014年10月25日在某食品加工厂担任保安工作,并与该工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8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食品加工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该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但该工厂与小张之间仍继续保持着用工关系。2016年10月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工厂进行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不肯按工伤进行赔偿,理由是工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然而然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不再与小张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没有工伤赔偿。小张遂拨打工会12351咨询,其是否还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小张原先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再执行。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双方不再有用工关系,不再有劳动关系。工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与小张之间的实际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小张依然在该工厂工作,该厂依旧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并且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并没有当然的灭失,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其才完全丧失主体资格。在该工厂被注销后,即一方主体资格灭失的,若双方依旧保持用工和支付报酬的关系,此时小张与工厂的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劳务雇佣关系,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关系应以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定位。若工厂仅仅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只是出现了其他主体资格瑕疵的情况,其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并没有立即灭失,特别是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应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工厂应当基于劳动关系对小张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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