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五十二期)
劳动者是否可以以货款抵偿工资?
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经常代用人单位向客户收款,然后交回用人单位。有些是当天结算,有些几天或一段时间才结算。这时劳动者就有一些单位资金在手上,有些劳动者就认为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拿着用人单位的货款抵偿一些工资。那么,是否可以以货款抵偿呢?
案例:小刘在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经常送货后,就从客户那收取货款,然后交回公司。由于贸易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和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小刘申请劳动仲裁,贸易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以申请人侵占公司货款为由,向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小刘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刘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通知后,发现问题严重了,连忙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以货款抵偿工资,小刘则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该案虽然和解了,但是有值得反思之处,劳动者以抵偿工资为由扣着用人单位的货款是否违法,甚至是否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分析意见:小刘扣着用人单位货款抵偿工资和单位拖欠小刘工资、不为小刘办理社保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简单说,就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小刘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就擅自将公司的资金抵偿拖欠的工资,明显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若是扣着资金数额较大,又拒不归还,则是有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因此,本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期间,这种私自拿单位资金抵偿工资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没有必要作出该行为,而冒着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由此也可见,劳动者应当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欠薪等劳动争议纠纷。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郑峻峰律师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