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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四十九期:寄户人员与寄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  作者:王龙  时间:2016-09-19  浏览次数:2141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九期)

寄户人员与寄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20世纪80、90年代,由于户籍管理松散,产生了大量“寄户”或“空挂户”。其中有些除户口外,连同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也一同转入到企事业单位,但从未在单位上班,也从未领取工资,等到退休年龄或是国企改制时,寄户人员凭借人事关系调动相关材料要求享有该单位职工待遇。那么这些寄户人员能否享有寄户单位的职工待遇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2年5月被某市物资站招用为合同制工人,1992年11月在该单位转正。王某的丈夫张某系甲公司的职工。由于照顾夫妻,1993年12月29日,该省人事劳动厅正式发通知给某市劳动局,将王某的工作调动至甲公司,并要求某市劳动局于1994年1月15日前介绍王某到甲公司报到。某市劳动局于1994年1月3日甲公司出具工人介绍信。由此,王某的工作关系调动至甲公司处,后王某的户口也转移至甲公司。但甲公司一直未为王某安排工作,亦未发工资、生活补贴,未为王某缴纳社保。甲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没有王某的名字。2015年10月13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王某与甲公司之间从1994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最低生活保障金12万元。后该委以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于2015年11月4日诉至某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确认王某与甲公司自1994年至2013年10月1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但关于王某请求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王某其他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王某的工作关系自1994年1月调动至甲公司后,甲公司从未安排王某工作,未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未为王某缴纳社保费,王某也长期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和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双方未曾履行劳动法中的权利义务。从双方互不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应当认定为甲公司与王某在此期间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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