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七期)
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吗?
劳务与劳动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内在内容和法律效应截然不同。当前,许多企业人员和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造成了交叉式的错误认识。无论是雇佣者还是被雇佣者都应该正确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以免企业在雇佣时承担法律风险,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张某在农村承包了一片土地打造成农场经营水果种植和销售。2014年4月农场聘请小廖做种植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小廖担任农场基地管理人员指导农场进行种植,农场首先种植木瓜,待2015年6月木瓜收完后改种香蕉,工资5000元/月。后农场出现资金问题,拖欠工资小廖工资共计4万6千余元,小廖多次向农场主讨要,均无果而终。小廖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答复农场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小廖经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后,向管辖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了追讨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经裁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法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体而言: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农场既不是合法个体经济组织,也未注册成立公司,也不是非营利性组织,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也不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而属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只能向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了解,如是否已经进行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公司存续状态是否正常等,以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范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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