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六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加班费照样可以有
国家规定一些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工时,采取以一定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由于其受行业、季节、生产任务的周期性影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不均衡,与标准工时用工相比,在管理方式、加班费计发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丁某是三亚某家5A旅游景点公司的领班。2015年春节期间正值旅游旺季,旅游景点生意非常火爆,包括丁某在内的员工每天上班时间要达到12个小时,有时甚至更多。但是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丁某等人竟然没有一点加班费。于是,丁某等人向公司人事部抗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人事部回应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丁某他们入职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加班费的。丁某等人对综合计算工时是一知半解,于是致电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工作岗位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如果丁某等人在该旅游景点公司的工作时间已经工作满劳动部门核定的一个周期,而且在该核定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相同周期内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计为加班,公司要支付丁某等人延长工作时间150%的加班费。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即不存在计发200%加班费的情形。综合计算工时在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时,以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除以周期内的工作天数,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无需另行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此外,即使某岗位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