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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四十四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真的只能二选一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8-15  浏览次数:2655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四期)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真的只能二选一吗?

 

  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都很关注公司是否有“五险一金”,其中有一项“生育险”,是关乎到所有妈妈利益的。有些女职工虽然一直在缴纳生育险,但是对于生育险的各项规定并不熟悉,尤其是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二者之间的区别很茫然。

  2014年5月,小赵在海口某证券投资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工资4000元,并且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而公司本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2015年12月底,小赵开始休产假。小赵生产住院期间的大部分费用都由生育保险承担,并且产假期间公司每月都把工资4000元打到小赵的银行卡上。2016年4月,小赵上班后,听说自己还可以通过公司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一笔生育津贴。于是小赵到人事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而且小赵的产假工资还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公司也已按相关规定补足差额,提前发放给了小赵。小赵感到疑惑,难道发了工资就没有生育津贴了吗?为此小赵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生育时仍在参保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在法定产假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本例中,小赵的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而公司也补足差额发给了小赵,因此公司无须再向小赵支付。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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