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省总工作部署,省职工服务中心决定在2016年10月30日前集中开展一次在档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
各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在职职工(农民工)。
1、生活救助:在档困难职工(农民工);
2、医疗救助:因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5000元(含)以上。
① 优先救助2015年和2016年未获得过中心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提供2015年3月-2016年10月的住院结算单、门诊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 根据中心帮扶资金结余情况,若有剩余则对已获得过中心2015年医疗救助的职工进行救助(提供2015年10月-2016年10月的住院结算单、门诊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帮扶资金和拟救助人数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申请程序
各省产业系统、省直属基层工会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复核并公示后汇总上报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核准最终确定。
四、申报资料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已在档的困难职工(农民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提供申报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提供各自单位人事(或财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收入证明;无收入人员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核实认定并统一出具认定证明。)
2、意外致困户还需提供近一年内住院结算单、门诊票据或大学学杂费用票据等支出票据。
3、《困难职工档案表》(需各级工会盖章和签名);
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责任人存);
5、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6、公示证明材料。
7、农业户口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救助条件但还未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申请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需各级工会盖章和签名);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申报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提供各自单位人事(或财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收入证明;无收入人员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核实认定并统一出具认定证明);
4、意外致困户还需提供近一年内住院结算单、门诊票据或大学学杂费用票据等支出票据以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相关材料;
5、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责任人存);
6、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7、生活和医疗救助公示证明材料;
8、入户走访登记表。
9、农业户口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说明:农民工(即有农业户口)困难界定“一会、两证明、一核查”。一会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两证明即:由用人单位和村委会同时出具证明;三公示即:村委会和用人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
五、救助方式
帮扶资金原则上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银行卡)方式转账发放至职工卡中。
六、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11月5日前将电子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同时将纸质材料和生活、医疗实名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逐级报送省职工服务中心,联系人:李小君,联系电话:65326920。
附:1、困难职工档案表
2、收入证明(样本)
3、工会困难职工公示名单、公示证明(样本)
4、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
5、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6、2016年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名制汇总表
7、2016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实名制汇总表
8、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医疗救助申请表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