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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该这么定!——第四期劳动法律沙龙纪实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11607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最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年龄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实践中,由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不规范、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关于女职工何时达到退休年龄,从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7月29日下午,第四期海南职工劳动法律沙龙在海口劳模大厦如期举办。特邀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春萍、海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林青、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峻峰等劳动法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担任主讲,围绕“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主题,以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案件“唐某与海南省林业总公司退休年龄争议案”为案例,通过以案例研讨的形式对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举办劳法沙龙,旨在交流实践经验,传播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随着省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张红伟的开场致辞,沙龙正式开始。

  首先,“唐某与海南省林业总公司退休年龄争议案”承办律师郑峻峰以本期案例为载体,就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规定、部分地区尤其是海南地区的具体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分享。郑峻峰指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只约定了从事岗位的名称,如“销售”、“财务”、“会计”等,并未明确岗位的类别,由此很容易引发包括退休年龄在内的劳动争议,本期案例就典型的例子。

  “对明确约定管理、技术、或生产岗位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现有的法律已经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岗位的,怎么认定?又该由谁来认定呢?”郑峻峰分享一结束,主持人张红伟随即向在场的人员发问。

  “应根据岗位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来判定,比如负责单位主要工作业务、具有特定管理权限的人员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在企业中,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界定哪些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合理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因此,应该根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来认定。”、“法院具有查明客观事实的权力,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岗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法院应查明客观事实并作出认定。”跟随主持人的提问,在场人员结合案例进行了探讨和互动。

  郑峻峰认为,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后一条规定: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岗位约定不明引发的退休年龄争议时,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冯春萍认为,现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还不能解决因岗位约定不明引起的退休年龄争议。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是必须要完全根据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作出判定,也是可以根据事件事实和事件的发展过程等进行判断并作出事实认定的。在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上,退休前的岗位类别是决定退休年龄的关键所在。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岗位设置办法和岗位聘用合同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来明确界定本企业中哪些岗位属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并且要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查。在企业没有自觉依法行事的情况下,应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台界定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文件规范,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

  林青认为,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其具体操作问题上,则缺少相关的细则支持,比如岗位性质由谁定等细节都需要有操作办法来明确,否则,光凭一条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约定不明时对岗位事实认定没有依据,很难保障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岗位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和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证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证据的审查。对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涉及要确定岗位性质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出具证据的合理性、有效性审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经过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书面材料作为证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证据,以防止岗位性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

  张红伟认为,我国法律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明确的、具体的。之所以会出现类似本案对退休年龄问题“仲裁机关不裁、社保部门不明确”的困惑,是我们没有对“法定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法律事实,只要法定条件成熟即年龄和工作岗位两个客观条件交叉,不需要具体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办理退休”是法律行为,行为人即社保部门依据事实和规定进行的具体行为,准确说是对申请人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存在果因关系,但不是必然关系。分清了这点,关于谁来认定“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就明确了——社保部门、裁判机关都可以认定,社保部门在核准申请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依据职权进行认定;而裁判机关在处理争议时也应当查清影响裁判的“法定退休年龄”相关事实。同时他还提醒不管是企业还是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谨慎对待岗位约定问题,避免发生纠纷,也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在随后的交流答疑环节中,在场人员就工作中涉及岗位认定引发纠纷的具体案例向三位嘉宾寻求帮助。针对不同情况,几位嘉宾一一作出分析,并分类指导为每个人指出不同的应对措施。

  本期沙龙虽然只有短短两个半小时,但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三位特邀嘉宾以其活跃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一线积累的丰富经验,深入浅出地为到场人员在女职工岗位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退休办理等实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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