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三期)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造成其失业,而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费用。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经济补偿协商时双方时常对补偿该如何计算产生分歧。
王某于2010年7月1进入海口某餐饮公司工作,2016年6月1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公司告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精简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基于人文关怀一次性给予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王某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王某不满公司的做法,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6年公司只给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实在太少了,找公司理论,公司不予理睬。于是王某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获得多少补偿?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王某自2010年7月1日至劳动合同期满时在公司工作即满6年,按规定可以获得6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故王某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共18000元。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直接相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先后签订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另外根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