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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四十二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2060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二期)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多提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是在不同法律中可能有不同含义,适用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两者有了特殊的含义,劳动者在寻求补偿或赔偿时应当予以区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7月,郭某应聘进入一家酒店担任餐厅经理,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份郭某休了产假,9月份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她说:“你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因为公司转制,岗位有限,你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份到期,公司已经依法予以顺延到你产假结束,现在双方应当终止劳动合同。”郭某据理力争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开了退工单。郭某不服想申请劳动仲裁,听朋友说这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除了赔偿金,同时还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对此一知半解,于是致电工会12351热线咨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和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郭某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向郭某支付赔偿金,而无需再支付补偿金。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赔偿金。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中,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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