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四十期)
劳动者在书面材料的回执上签名,就等于认可书面材料的内容了吗?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写明因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签收回执上签名,就等于认可书面材料的内容了吗?这样会对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有影响吗?
符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洗碗工,在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后用人单位以符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给符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上面写着“因符某个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某在该证明的签收回执上签了名。半年后,符某致电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在当时回执上本人已经签名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符某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仅仅意味着该劳动者知道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并明确了劳动争议时效的起算日期,并不意味劳动者认可解除的理由和依据,该劳动者在对解除理由和事实都不认可的情形下,依然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如需证明劳动者符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而不能仅凭劳动者在回执上的签名行为就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因此,符某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是可以主张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的弱点,要求劳动者签署一些书面材料。因此,劳动者在签署相关材料时,应仔细核对签署的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免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因签署不利的书面材料而致使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廖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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