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三十九期)
职工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福利、年休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诸多方面的权利都与其工作年限,尤其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息息相关。
李某与某医药销售集团公司于2008年2月3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2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2月1日期满。2011年1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李某被调入一家下属子公司,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期满。2012年12月因该子公司业务调整,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李某领取经济补偿时发现工作年限起算时间是2011年1月,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工作年限应自2008年2月起计算,公司不同意。于是李某致电工会12351热线咨询:在集团和下属公司之间调动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具体规定了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都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此,本案的李某非个人原因调动工作,属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涉及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用工主体的变更,调动时集团公司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其前后两个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若属于总分公司之间人员调动的情形,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实为一个企业法人,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不具备独立地位,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一般仅涉及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涉及用工主体变更,前后两个岗位的工作年限同样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