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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三十八期: 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如何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7-04  浏览次数:2309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三十八期)

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如何认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然而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失职行为,以及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以及如何认定“重大损失”等,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刘某自2014年8月起进入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工作,负责方案设计以及项目投标等工作,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且保证工作质量”,公司未制定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2016年4月份该公司参与一个重大项目的投标,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17:30。刘某在2016年4月27日上午将报名材料准备完毕后,与公司负责公章管理和收发快递的行政人员进行交接,并明确告知投标的截止时间。2016年4月28日,刘某再次与该行政人员核实得知报名材料已经盖完章并通过顺丰快递寄出。2016年5月4日,该公司接到招标公司反馈,因未及时收到报名材料该公司不能入围项目的竞标。公司随后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了,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不合法,于是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应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即在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中规定,哪些情况是属于严重失职;其次,应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即通过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形式予以界定,对可以量化的损害后果确定明确的数额标准;最后,要对重大损失的后果和严重失职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如果无法证明而仓促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详细的岗位说明,按照工作惯例,公章是行政人员负责管理,邮件收发也是行政人员负责,那么刘某将报名材料交接并告知报送截止时间后,就已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履行了工作职责。因此公司的重大损失就不能归咎于刘某,公司也就不能以此由解除刘某的劳动关系。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劳动者,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行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决不可有擅离职守、营私舞弊等不良行为,否则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如果约定服务期的,还必须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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