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三十五期)
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通常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方应当由本人签字。但是如果因特殊原因劳动者本人没法亲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2015年3月,小吴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在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小吴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时小吴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就请公司的同事代小吴在合同上签了字,并约定其月薪为4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小吴出差回来公司就把合同交给了小吴。2016年3月,小吴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小吴听说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不是本人签订应当认定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于是小吴拨打工会12351热线进行咨询,他的主张能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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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者盖章的形式来完成。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例中,尽管小吴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公司把劳动合同交给了小吴,此时小吴是知晓合同书内容的,并且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并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合同,应认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小吴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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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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