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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三十四期: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  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2307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三十四期)

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恒定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然将会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下通过刘先生的经历,为大家解说分公司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刘先生在一家销售公司工作两年后,因业务需要被公司调到异地的分公司工作。刘先生在上岗之前,公司人事部经理找他谈话,说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销售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作变更,改为与分公司签订。刘先生拿到新的劳动合同后发现,虽然工资待遇各方面没有发生变化,但用人单位已经更换成了分公司。刘先生就纳闷了,分公司不是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吗,怎么可以用它的名义来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签了这合同还有效吗?于是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本案中,刘先生参加工作的这家分公司如果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那么该分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与刘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则只能受到销售总公司委托与刘先生订立劳动合同。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也未接受该用人单位委托或者未接受委托事后也未被追认的,不具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者要注意,假如企业本身就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资质条件,那么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不符合用工主体。否则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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