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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第三批拟救助困难职...2024-12-13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5203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一期实施细则

 

第一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 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原则上,50人(含50人)以上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50%以上(含50%)。50人(不含50人)以下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单位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的形式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互助活动。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或个人缴费证明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3、省总工会指定账户互助金交费单据证明;

4、《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二份;

5、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个人工会会员服务卡(大海·惠工卡)账号。

第三条  第一期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互助活动责任期自单位工会将收取职工的互助金存入指定账户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结束。单位工会交费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1日。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第一期互助活动按每人150元交纳互助金。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第一期互助活动职工每人只得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省总工会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设立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户名:海南省总工会,开户行:海口农商银行大同支行,账号:1006739500000163。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收取职工交纳的互助金后,为职工开据《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收据》。单位工会收取职工的互助金,必须在2014年3月 1日前存入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指定账户。凭缴费单据等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报上级工会备案。由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省农垦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和省直属基层工会为职工发放《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证》,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省总工会本级产生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互助活动按照交纳互助金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按组织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人数,全部划拨到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作为互助活动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工会负担。

第三章  补助申请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六个月内,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等材料,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出院后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该次住院补助申请。本期互助活动结束后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本期补助申请。

出院时间在本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本期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如住院职工连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超出本期互助期限产生的住院费用,按下期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代职工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2、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证》;

4、职工个人工会会员服务卡(大海·惠工卡)账号;

5、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单;

6、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7、跨互助期的,应当提供每日清单或明细;

8、代办点、办事处和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所交资料的全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工会章。所交资料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在申请补助前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职工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自负部分和起付标准,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4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50%;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60%。

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在互助期内死亡的职工,如没有申请过补助金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慰问金;如申请过补助金且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如申请过补助金超过3000元的,不再给予慰问金。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最多申请三次住院产生费用的补助金,但符合合并申请条件的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发生经医保部门或医院同意后转院治疗的;二是按照出院医嘱或医院要求在同一家医院按时返院治疗的。符合合并申请条件的,合并后最多申请三次补助金。

第十四条  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退休、退职,调往省外或调入未参加互助活动单位的,可按照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原单位申请互助金补助,直到本互助期结束。

第十五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建立省总工会及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省农垦工会两级审批机构。

海口市总工会、三亚市总工会、儋州市总工会、万宁市总工会、省农垦工会补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海口市总工会、三亚市总工会、儋州市总工会、万宁市总工会、省农垦工会审批。补助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海口市总工会、三亚市总工会、儋州市总工会、万宁市总工会、省农垦工会审核,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审批。

各市、县总工会(不含海口、三亚、儋州、万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补助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各市、县总工会(不含海口、三亚、儋州、万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审批。补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由各市、县总工会(不含海口、三亚、儋州、万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审核后,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审批。

省产业、系统工会(不含省农垦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对补助金进行审核后,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按照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人数,预拨补助金到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省农垦工会补助金账户。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省农垦工会按审批权限支付补助金。补助金预拨方案由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提出,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互助金补助经费,按季结算。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由各单位将支付补助经费材料,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审核后,由省总工会将下季度预拨补助经费划拨至各单位补助金账户。互助金每期结束进行总结算。

第十八条  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各单位工会对职工提出的互助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办事处,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补助的职工必须办理工会会员服务卡(大海·惠工卡),补助申请批准后,由办事处或中心将补助款直接拨入职工工会会员服务卡(大海·惠工卡)账号。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 不在互助期限内的住院费用;
  • 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期互助活动补偿金;

3、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违法、犯罪造成的住院产生的费用;

4、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5、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6、被保障人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8、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9、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10、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11、其他不符合补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条第十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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