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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七期:试用期满之后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合法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2868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二十七期 )

 

试用期满之后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合法吗?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在超过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还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呢?以下通过任某的工作遭遇为大家提个醒......

 

    任某于2015年7月应聘进入海南某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公司与任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任某在公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是业绩平平,2015年10月试用期满,任某没有给公司带来订单。2015年11月,任某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任某工作4个多月来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任某不服,遂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公司以这种理由作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任某2015年10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并没有通知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任某继续履行了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提出反对,双方相当于默认了转正的事实。因此,2015年11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必须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至于“录用条件”的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结合工作岗位的性质和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否则试用期即应视为我们的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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