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并不马上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确定签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2015年10月某酒店公司经过面试后,决定招用小张担任酒店服务员一职。2015年10月11日小张到酒店报到上班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事经理却对小张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且合格的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张对此表示不解,也担心公司等过了所谓的“试用期”,就借口自己不胜任岗位,把自己给辞了。遂小张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小张自2015年10月11日到酒店报到上班起,就和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酒店应在一个月内与小张订立书面的合同。另外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此本案中酒店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是违法的。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为避免劳动风险,劳动关系一经建立,我们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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