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二十三期)
退休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了劳动法中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发挥余热返聘到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继续工作,那么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通过老陆的情况为大家解说......
老陆为一家建筑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公司人才紧缺,老陆被返聘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2015年10月,老陆在工作中巡查工地的时候,被工地上吊车的物品坠落砸伤。老陆家人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其是否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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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既终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在退休后继续服务于用人单位期间,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
本案中老陆在砸伤时已退休,对于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与建筑公司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老陆是无法要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若此事故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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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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