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期)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以下通过周某的案例为大家解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周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任修理工岗位,双方连续签订了2010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5和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两份劳动合同。2015年3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周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没有表态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事项,周某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其是否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周某与某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3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未续签,但周某劳动关系续存,且如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的,周某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一)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