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二十期 )
职工患病医疗期未满,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在医疗期结束前到期,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顺延合同直至职工的医疗期结束。以下通过小李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说......、
2010年7月,小李进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2010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小李一直在公司干得不错,不料却患上了癌症。从2015年1月8日起,小李开始病休治疗。2015年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服,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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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76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小李的医疗期至少为24个月,从小李开始病休治疗2015年1月8日起到2017年1月8日(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小李患癌症才6个多月的时间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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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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