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工作一年多了单位也买了生育保险,现在快要生小孩了,却告之报销不了。”杨某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她在生育后却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通过杨某的遭遇给大家提个醒......
杨某自2014年6月开始到海南某药厂公司从事文职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2300元。2015年1月,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杨某生育后休产假。由于社保机构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满后,杨某要求公司支付,但公司认为已为杨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双方由此产生分歧。杨某对此感到不解,遂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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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以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杨某自2014年6月开始到药厂公司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从杨某开始工作时间(即2014年6月)起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至2015年1月起才为杨某缴纳社保,从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用人单位才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9个月。根据上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要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杨某才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但本案中,用人单位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9个月,因此,杨某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由于杨某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所以杨某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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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参加工作时,如有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如用人单位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相关部门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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