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十八期)
社保待遇损失追索应当尽早,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不受法院保护!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期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引起重视......
黄大姐于1983年12月进入某银行系统担任出纳员工作。1986年9月,黄大姐根据某银行的公司政策规定,顶替父亲的职位正式入职某银行处继续工作,某银行于1994年开始为黄大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年底黄大姐向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退休申请, 2015年1月底获得批准退休。在黄大姐办理退休的时候才获知自己1986年9月至1992年年底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据此,黄大姐每月的退休工资差距800元之多。根据法律规定,黄大姐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审查认为黄大姐为女性,实际年龄已超过51周岁,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和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黄大姐属于追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致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一次性要求用人单位一经济补偿,补偿计算至劳动者75周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黄大姐追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某银行未为黄大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于1994年1月终止,黄大姐请求某银行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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