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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十六期:单位未缴纳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09  浏览次数:3178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十六期)

 

单位未缴纳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要求单位进行现金补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这真的可行吗?以下通过小刘的案例,给大家在工作中提个醒......

 

 

    小刘,城镇户口,从2015年1月到至今在海南某一酒店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小刘拨打12351工会热线咨询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是违法行为。《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共同享有,比如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就医进行报销等。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单位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小刘缴费,小刘要求用人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用人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时,职工可以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并监督单位补缴。如果合法权益因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受到侵害,还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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