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15时09分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普惠活动等运营维护服务成交公告2024-05-08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十五期: 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违法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02  浏览次数:2884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十五期)

  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违法吗?

 

 

    自己的工资是3500元,为何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公司的“潜规则”是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本期通过小林的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林某于2014年1月入职市工业园区某企业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5年4月,林某在上班时间操作机器时,左手不慎被压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林某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但其赔偿数额低于其应得数额。查证了才知道原来是公司在与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林某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保险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参保,公司也一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小林缴纳社保,所以造成与实际应缴纳的社保费有所差距。小林对此不服,打“工会12351热线”进行咨询。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为交费基数,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而且按照海南省关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原则上都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因此,该公司与林某约定的按最低参保基数作为林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合同条款无效,公司应足额为小林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这次的工伤赔偿中补足差额部分。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与劳动者约定为由,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更多服务职工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微信。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