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十二期)
病假医疗期及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一权利。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与其职业生涯中总共的工龄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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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姐在海口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了两年多,担任销售主管的职务,月薪2500。2014年初刘小姐被医院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需手术治疗。刘小姐便托人到公司帮她请假,办理好手续后,刘小姐开始安心就医治疗。3个月后刘小姐病愈正常上班。但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她的工资只发一个月并且就800元,扣除本人社保后已所剩无几。刘小姐怀疑是病假手续出了问题,或者算错了,便找到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向她解释,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病假超过1个月的将按照事假处理,事假扣发工资。刘小姐共3个月没有上班,公司支付病假期间800元工资已经是照顾她了,所以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错误。 刘小姐不服,向12351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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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因此,商贸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医疗期的期限一概规定为一个月显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刘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即使不考虑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她理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能将3个月之内的假期按照事假对待。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病假期间商贸公司未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896元)给予刘小姐工资的做法同样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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