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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八期:劳动合同终止未续签,员工能否请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来源: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作者:  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3668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八期

劳动合同终止未续签,员工能否请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话说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保障权益少不了。可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有到期的时候。不少劳动者缺少这方面的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主动提出续签,自己也不在意,稀里糊涂的继续干活。“护身符”丢了,离被老板“炒鱿鱼”就不远了。本期陈某的遭遇也是如此,好在他咨询了工会12351热线,工会“娘家人”给支招,拿回了双倍工资......

  工会12351热线咨询:职工陈某咨询,陈某于2014年3月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文员,月工资为2000元。2015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公司未和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均保持不变。2015年8月31日公司忽然通知陈某不用到单位上班了,其岗位已经安排其他人,并让陈某到财务处结清当月工资,办离职手续。陈某不服,向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如何维权。

  解答内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订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单方通知陈某不用上班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陈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并要求单位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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