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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六期:农民工朋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别忘了经济补偿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8-31  浏览次数:3008

农民工朋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别忘了经济补偿金!

  农民工朋友们平时工作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种种“逼迫”下也不敢吭声,最后逼急了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走了,其实,在一些法定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2012年3月,黄某入职某工厂工作,担任生产线模具工,每月工资2500元。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黄某认为某工厂无故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无法维系家庭生活,无奈之下向工厂提出辞职申请与工厂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黄某多次找到工厂领导谈话,才追讨回了应得的工资。2015年1月,黄某得知可以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经过仲裁,仲裁委认为黄某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黄某的经历提醒我们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原因导致权利的丧失,从而造成本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再者,农民工朋友在工作中要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并不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后,我们再提醒农民工朋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朋友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农民工朋友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记得向用人单位追讨经济补偿金,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记得拨打12351,有工会“娘家人”为您撑腰。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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