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四期
找工作,“空白”合同不能签,当心“陷阱”!
农民工朋友找份工作不容易,为了“讨口饭”吃,心里着急!这时候,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最容易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期小姚的经历给您在找工作中提个醒……
2014年5月,小姚找份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工作,开始公司与他口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1600元,转正后是20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小姚签名,结果小姚没多想,把名签了,合同被公司收走了。2015年,公司未给小姚缴纳社保,工资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小姚多次要求公司发转正后工资,就这样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讨说法,小姚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然而,在劳动仲裁庭上,当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才发现,小姚签的“空白”合同上,试用期一栏被填上了1个月,工资待遇被填上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并没有违反试用期规定,公司每月发放1600元工资符合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的工资待遇约定。
小姚缺乏法律意识,签了“空白”劳动合同,掉到“陷阱”里,吃了大亏,结果小姚的试用期赔偿金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