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的文女士,拿到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元,公司补交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五项社会保险,通过人事劳动仲裁文女士与公司的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文女士在结案后,对工会律师团承办律师说“很满意这结果,能和公司和平解决并能及时拿到补偿,我很满意,非常感谢律师,也非常感谢工会的法律援助。”
文女士原是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入职来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还拖欠2013年10—12月份工资及哺乳期间的待岗工资。在她的多次要求下,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和2011年5月1日缴纳社保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2月30日,公司向文女士出具《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满,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2014年12月30日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受到劳动权益侵害的文女士,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觉得很无助!
今年的1月7日,她来到省职工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寻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工作人员了解文女士的遭遇后,引导其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当场受理了文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了工会律师团两位律师援助。在律师的努力下,文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拿到了主张权益。
文女士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了维护,我们很欣慰!但是,维权路上我们不能停下脚步,要继续为您和广大职工撑起“保护伞”。
据了解截止6月12日省职工服务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7件,援助人数92人。法律维权作为中心一项重要职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中心建立的工会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为保障经济上困难的职工、农民工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保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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