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办发〔2013〕118号
关于开展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一、 开展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依据
1、《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2、
3、
二、单位行政、工会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有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三、交纳互助金的有关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鼓励工会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解决职工看病难问题,防止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与滥发奖金福利等违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多渠道筹措互助资金,让职工共享互助保障的关爱。职工医疗互助费用可采取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职工个人缴纳、从职工福利费支出、单位行政承担等多个渠道筹资。要尽可能减少职工个人交费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单位行政或工会出资,使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
(一)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的部分。
由单位工会按照职工实际交费金额为职工出具《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收据》,将收缴职工的互助金由单位工会统一存入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二)单位(企业)行政给予补贴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
1、单位行政给予补贴费用为职工缴纳医疗互助金的,应先将补贴经费转入单位工会帐户,再通过工会帐户转至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2、企业行政补贴费用为职工缴纳互助金的,根据财企《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列职工“福利费”支出。
(三)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
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可由工会结余经费开支,由单位工会统一存入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海南省工会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单位工会统一交纳的互助金后,为付款单位开据《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收据》。
四、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等)属于可以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
2、单位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的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组织职工参加。
3、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或单位已经开展类似活动的均可同时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4、企业在册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待岗)职工,未参加国家医疗保险体系的(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不能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五、补助申请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期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本人未继续参加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的,按照《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给予申请补助。
2、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或单位已经开展类似互助活动的。在申请商业保险理偿或单位互助补助后。仍可按照《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海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