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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4631

琼工办发〔2013118

 

 

关于开展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20131025,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以来,在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与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在紧张而有序开展。但在互助活动宣传发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策法规依据不熟悉,经费收缴支付不明确,参加对象模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   开展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依据

1、《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220061229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等活动。”

3200946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进一步明确:“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二、单位行政、工会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有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三、交纳互助金的有关办法

中央国务院明确鼓励工会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解决职工看病难问题,防止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与滥发奖金福利等违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多渠道筹措互助资金,让职工共享互助保障的关爱。职工医疗互助费用可采取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职工个人缴纳、从职工福利费支出、单位行政承担等多个渠道筹资。要尽可能减少职工个人交费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单位行政或工会出资,使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

(一)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的部分。

由单位工会按照职工实际交费金额为职工出具《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收据》,将收缴职工的互助金由单位工会统一存入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二)单位(企业)行政给予补贴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

    1、单位行政给予补贴费用为职工缴纳医疗互助金的,应先将补贴经费转入单位工会帐户,再通过工会帐户转至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2、企业行政补贴费用为职工缴纳互助金的,根据财企《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列职工“福利费”支出。

(三)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互助金的。

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可由工会结余经费开支,由单位工会统一存入省总工会指定互助活动帐户。

海南省工会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单位工会统一交纳的互助金后,为付款单位开据《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收据》。

四、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等)属于可以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

2、单位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的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组织职工参加。

3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或单位已经开展类似活动的均可同时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4企业在册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待岗)职工,未参加国家医疗保险体系的(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不能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五、补助申请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期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本人未继续参加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的,按照《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给予申请补助。

2、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或单位已经开展类似互助活动的。在申请商业保险理偿或单位互助补助后。仍可按照《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7

 

 

 

 

 

 

 

 

 

 

 

 

海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工作部         2013年11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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