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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第三批拟救助困难职...2024-12-13

海南省工会启动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10-28  浏览次数:2095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职工生活品质,10月27日,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在海口启动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举办动员会暨业务培训班,对补助政策进行专题讲解和实操培训。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张瑞琪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省职工服务中心副主任、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吴利来主持会议。

    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计划发动不少于50万名职工参与,筹集1亿元以上互助金,帮助更多职工缓解医疗负担。活动发动时间为2022年10月—2023年3月,如在发动时间没有参加的职工,可在每年10-12月活动补办期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

    活动保障期为2023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保障对象为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省内就业省外参保但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会会员,加入工会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村(委)两委干部以及活动保障期开始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非本人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

    活动缴费标准为200元/人,可由职工本人、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联合缴纳或独自缴纳。

    活动补助待遇分为住院补助、死亡补助、特殊门诊补助三类,保障期内最多可申请三次,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和“起付线”,不含“完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在1000元—5000元之间的补助50%、5001元—1万元之间的补助60%、1万元以上的补助70%;因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给予20%门诊特病互助金;互助保障期内死亡,且补助金申请次数不达到三次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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