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但如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合法?劳动者因不服调岗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给予赔偿?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商贸公司业务开发部管理人员。2018年10月,该公司因内部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取消公司的业务开发部,并对陈某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调整,平调陈某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调整后的岗位级别与之前的相同且均为管理人员。同时,该公司承诺陈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及工资待遇均保持不变。但陈某以新岗位与其专业不匹配为由,不同意调岗安排,并拒绝再到该商贸公司上班。该商贸公司在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期间先后六次发出通知,要求陈某前往新岗位报到,陈某均未去报到。2018年12月9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商贸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经营管理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其中包括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商贸公司因内部生产经营的需要取消业务开发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安排陈某从事业务开发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在此情况下,商贸公司在向陈某承诺维持其薪酬福利待遇、职级等不变的情况下多次与陈某协商平调其工作岗位,通知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此不属于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陈某主张商贸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提示
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第一,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第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本人不能胜任原岗位所从事的工作;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提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 石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