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在两家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两家单位均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王某琴系物业公司派遣至仪器公司的清洁工,与此同时,王某琴与早餐公司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琴上午作为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在仪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早餐公司制粥车间工作。王某琴于2011年4月11日7时27分左右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琴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2011年8月23日,王某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认定王某琴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琴同时与物业公司和早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琴在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7分左右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系在前往仪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物业公司作为与王某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王某琴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提示
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一般遵循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哪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一般就由哪个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主动承担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苗雨萌